法官茶话会:刷卡套现后转借他人?借贷行为无效!

来源: 庞公法庭 时间:2023-11-22 17:14:04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的行为层出不穷。

近日,

襄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信用卡套现后出借行为引发的纠纷

……

案件回顾

周某和孙某是朋友关系,孙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周某借款10万元。周某非常想帮助好友孙某,但因手头资金短缺,所以从他自己的信用卡里套取现金10万元转借给孙某。后孙某生意亏损未按期足额偿还周某的借款,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了孙某,还要求孙某偿还因信用卡逾期而导致的逾期利息。

 

那么,

案件中周某与孙某

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呢?

听听襄城区法院的法官们怎么说!

 

张法官:

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无效行为。”透支消费的额度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持卡人本人对信用卡消费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其在持卡消费时才会与发卡银行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故周某套取信用卡现金转借的行为系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将信用卡套现后转借的行为既不符合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基本要求,又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周某的套取信用卡现金转借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杨法官:

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将信用卡套现后转借的行为既不符合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基本要求,又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周某的套取信用卡现金转借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聂法官: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虽然周某的套取信用卡现金转借的行为系无效的法律行为,但是周某仍有向孙某要求其返还10万元财产的权利。

周某可以向孙某要求其返还10万元的财产,但是却不可以要求孙某偿还因信用卡逾期而导致的逾期利息,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周某将信用卡套现转借给张某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李法官:

本案中周某出于朋友情谊,在自身资金短缺的前提下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款,最终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实在是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大家,借钱需要量力而行,广大的信用卡持卡人应注意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不要将信用卡套现后作为借贷资金,更不要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