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爱骑“电驴”,您骑得对吗?
非机动车是我市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往往较为困难,导致后续的赔偿难以协商调解,因此成讼率较高。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凤雏大桥上发生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尚某驾驶电动车超越前方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徐某的电动车倒地,致徐某及其车上乘坐人秦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不能认定两车发生过车体接触,但不排除车与人、人与人发生过接触的可能,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双方因赔偿未达一致意见后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凤雏大桥非机动车道宽2.5米,该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有栏杆、与人行道有明显地势差。事发前徐某载秦某以较低速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中央,尚某通过滴喇叭、喊话等方式提示徐某让道,但徐某未让道,后尚某从徐某左边超车,双方碰撞后徐某、秦某摔倒在地。本院认为,徐某在非机动车道较宽的情况下未靠右行驶,在后车提示后仍未让行,保持在路中行驶未给其它非机动车通行预留安全空间,且驾驶电动车违规搭载成年人,自身负有过错。尚某在尚未确保超车条件安全时贸然超车,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故判令尚某承担徐某、秦某二人损失6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息诉服判,尚某在指定的履行期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判断各方当事人过错通常会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叙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事故现场勘查图、事故现场图片、事故发生后向各当事人及现场目击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材料综合认定。
广大市民朋友在驾驶非机动车出行时,务必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宁慢三分不抢一秒。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维护现场原状,通过拍摄照片、视频记载现场情况。特别提醒的是:加装遮阳伞、不戴安全头盔、未靠右侧行驶、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乘客、装载超长超宽货物、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贸然超车、逆行超速等行为都可能导致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