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了……

作者: 汪梦格来源: 刑庭 时间:2017-09-06 14:54:07

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说她特殊,是因为她在一年前已经被宣告死亡。

十二年前,宋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后离家,十余年间不与家属联系。期间,宋某的丈夫及亲属四处寻找无果,便于20156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宋某死亡,20169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宋某死亡。

而如今,已“宣告死亡”的宋某又回来了……今年4月,宋某因事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得知自己户口已注销,并已被宣告死亡,于是前往法院申请撤销判决。襄城区法院对宋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后,做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宣告死亡?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肖必芳介绍,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宣告死亡就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同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该怎么办?

肖必芳介绍,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义务。

 

3.自然人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宣告死亡不等于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返回家园。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他人收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